康芒斯的个人简介
Commons,John Rogers 康芒斯,约翰·罗杰斯(1862-1945年) 康芒斯1862年10月13日生于美国俄亥俄州霍兰斯堡,1945年5月11日在北卡罗来纳州罗利逝世。他在奥柏林学院(1888年)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888-1890年)学习,后来在韦斯利、奥柏林、印第安纳、锡拉丘兹和威斯康星等院校任教(1904-1932年)。
人物简介
作为 制度经济学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传统的奠基人,康芒斯从他的实践的、历史的和以实验为根据的研究中,尤其在劳动关系和社会改革方面,得出了他的理论见解(概括在他的《资本主义法律基础和制度经济学》)。他不仅从经济学,而且从政治科学、法律、社会学和历史方面吸取知识。作为罗伯特·M·拉·福利特(Robert M. La Follette)领导下的威斯康星进步运动的一名主要顾问和建筑师,康芒斯积极参加州和联邦政府的顾问工作。他在起草诸如产业关系、行政机构、公用事业管理、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立法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在联邦和州产业委员会供职,是美国劳动法规联合会的创建人,活跃于全国公民联盟、全国消费者联合会(1923-1935年任主席)、全国经济研究所(1920-1928年任副所长)和美国经济协会(1917年任会长)。他参加反托拉斯诉讼(特别是匹兹堡普鲁斯(Plus)案件)和货币与银行系统改革运动(常常与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一起参加,费雪认为康芒斯是这一时期主要货币经济学家之一)。学术研究
康芒斯不同著作的主线是关于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内部制度的发展。他发展了资本主义进化的理论和制度变化的理论,把它们作为削弱资本主义主要弊端的缓和力量。康芒斯开始承认和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把这种行为称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的集体行动。照他的观点,从方法论上讲,传统的个人主义者把研究重点集中在个人买卖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经济体系结构特征的各种力量、工作规则和体制的,而个人则在此体系内部进行活动。经济体系发展和运转的关键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工具。
康芒斯既拒绝传统的调和主义,也反对冲突的激进革命主义,而赞成对经济过程持一种冲突而协商的观点。他接受利益互相冲突的现实,并寻找减少和解决利益冲突的现实发展模式。这些模式的核心是一种多元权力结构下的谈判心理。他寻求思想开放和进步的企业、劳工和政府的领导者支持,制订一些办法,通过这些办法,可以找出问题并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
此外,他寻求利用政府作为制订新措施解决诸如工人无保障和困苦问题的机构,是促进体系的重新改组,尽管对许多保守分子来说,他的行动已十分激进。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康芒斯和一小批志同道合者着手搜集材料――这是他的调查研究方法――以把所有科学知识用来解决问题。根据这些经验(已见之于他的基本战略中),康芒斯建立了一种政府理论,它把政府作为对抗利益集团的调解人和冲突利益集团谈判的场所;一种复杂组织――表现为自由、权力和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基础不断进化的理论,后者部分地以相互兼顾利益来缓和主要的结构冲突为中心;并建立了一种制度理论,对它们在组织个人活动和解决冲突中的作用持肯定看法。
康芒斯最精心研究的制度是工会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制度。他发展了他的政府经济作用的理论,部分地是根据他对工人努力改善市场地位的研究,部分地是关于工人的敌友双方都在利用政府的问题。康芒斯把工会看作是一种非革命的事态发展,看作是寻求为工人办事的集体行动组织,就像企业组织旨在为他们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办事一样,他对工会和改革立法得到承认的研究,使他认识到美国最高法院(各级法院)的关键作用,认识到最高法院在形式和执行工作规则中的是非界限,这些工作规则指导着市场力量的获得和使用。据此,康芒斯提出了一种财产理论,这种理论强调财产在控制市场参与相对抵制能力结构方面的演变和作用。
康芒斯还发展了一种制度理论,它着重讨论与制度有关的不同方面,如谈判、配额和管理交易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本身就在变化的合法结构内发生的。
虽然康芒斯的制度理论和托尔斯坦·凡勃仑(Thorstein Veblen)的制度理论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在康芒斯理论中,他强调资本主义的结构改革,但是,他们都把经济学看作是政治经济学,并认为经济不仅包含市场。与凡勃仑不同,康芒斯不敌视商人,事实上他也接受资本主义现实,虽然不一定按照现有权力机构所提出或赞同的条件。
康芒斯是创立“学派”的少数美国经济学家之一,他的学派由一群学生,尤其是由塞利格·珀尔曼(Selig Perlman),埃德温·E·威特(Edwin E. Witte),马丁·格莱泽(Martin Glaeser)和肯尼思·帕森斯(Kenneth Parsons)继续下去。20世纪中叶进行的许多美国社会改革,例如新政,都利用或反映康芒斯和他的同事们以及学生们的理论成就。
学术影响
对科斯等人的影响 对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旧制度学派,一些传统的看法是,它是一个庸俗的和无足轻重的学派。后来这种看法又因为法经济学奠基人科斯的著名评论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科斯认为,“老制度学派的代表康芒斯(Commons)、米契尔(Wesley Mitchell)等都是一些充满大智能的人物,但是,他们却是反理论的。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实际材料,很少有什么东西能被继承下来。”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科斯一方面批评康芒斯等的著作是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付之一炬的描述性材料,一方面却又从旧制度学派那里“偷师学艺”,重新提出和解释了后来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等学科核心范畴的“交易成本”概念。另外,科斯等人关于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区分也承袭了康芒斯的观点。因此,科斯对康芒斯等人苛刻的批评一方面让人觉得他有些“心口不一”,因而颇具讽刺意味,另一方面也引发人们对旧制度学派进行反思。贾根良就提出要“重新认识旧制度学派的理论价值”,认为“虽然旧制度学派未能像新制度经济学派那样提供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不乏重大的理论价值。作为一种u2018异端u2019学派,它不仅哺育了主流学派某些重大学说的形成,而且……有可能对新制度学派未来发展的方向提供必要的营养。”交易理论对后来者的影响法经济学有三大理论基石:斯密定理、科斯定理以及波斯纳定理。后两大理论基石中所包含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尽管科斯自述其理论的创立有一些稀奇古怪的思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理论没有现实基础和思想渊源。?
交易成本概念的雏形首先是由凡勃伦在《企业论》中提出的,而康芒斯则将“交易”概念一般化为基本分析单位。在康芒斯看来,“交易”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品或劳务的双边转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它不以实物为对象,而是以财产权利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是依法转移法律上的控制。显然,康芒斯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它是一种广义上的“交易”,人类社会中的种种关系都可以在这个一般化了的概念下进行讨论。过去人们所认为的性质十分不同的经济活动如买卖活动、经理对工人的管理以及国家对个人的征税等等,都可以通过“交易”联系和归纳在一起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这就“为日后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广阔的潜在空间。”??
可见,科斯是在“交易”概念已被创立、界定和使用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科斯选择“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考察交易活动的费用,并突出地强调了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让的制度上的意义,显然是对康芒斯的继承。“交易成本”范畴的创立也显然是以 “交易”范畴为基础。只不过,康芒斯和科斯分析“交易”的方法不一样。康芒斯在对“交易”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而不是经济学的方法,所以并没有对“交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没有顾及到人们的交易活动需要付出代价。而科斯则是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来认识交易本身的内涵,并以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交易及其规制。这样,我们就发现,“康芒斯分析了u2018交易u2019,但是没有分析或没有发现交易的代价;科斯虽然没有创立u2018交易u2019范畴,但是无疑在此基础上首创了u2018交易成本u2019范畴。”
除了科斯以外,把“组织”纳入到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威廉姆森也对“交易”进行了研究,而且威廉姆森的“交易”概念的含义比科斯的“交易”概念更接近于康芒斯的理论传统。在威廉姆森看来,企业之间、车间之间以及同一车间的操作工之间都普遍存在交易关系。另外,威廉姆森也像康芒斯一样,把“交易”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单位,而且,威廉姆森还承袭和发展了康芒斯所认为的建立经济组织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协调交易双方的矛盾,以避免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的思想。在他的著作中,他反复证明一个道理,即:“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在于节省交易成本。”
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区分对后来者的影响康芒斯的看法是: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康芒斯其实是把“财产”和“财产权利”区别开来的。?
在《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说到:“我回顾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这些正统派经济学家,发现他们主张两种相矛盾的财富的意义,就是:既说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说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意义来说,意味着限制数量以维持价格的权力;…直到19世纪中叶的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例如马克思、蒲鲁东、凯雷、巴斯夏、麦克劳德――模糊地觉察到所有权和物质不是同样的东西。”可见,在康芒斯这里,“财产”与“财产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对照科斯等人后来的著述,可以说,康芒斯的财产权利观念基本上被保留了下来。比如,阿尔钦给“产权(财产权利)”下的定义就是:“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E·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把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诺斯也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至于科斯本人虽然没有给“产权”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他在论述过程中,也是把“财产”和“财产权利”区分开来的。显然,就对财产与其权利的区分这一点来说,这些后来者是接受或继承了康芒斯的传统。?
对法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的影响 制度分析学派是现代西方法经济学有影响力的流派之一,当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塞缪尔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以及威廉姆森。施密德和塞缪尔斯在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康芒斯的衣钵,将法律制度看成是协调冲突的规则体系。他们都不同意波斯纳等人的主流效率法律观,认为效率并非与利益分配无关,市场对冲突的影响也并非是中性的。他们认为仅仅在产权和效率的表层联系上兜圈子,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结局,因此他们都主张通过揭示法律和经济的演进过程的规律,去帮助人们选择人与人之间的协调规则――法律制度。比如施密德,他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协调冲突和人们偏好的规则集合,它决定一个人或集团的选择集,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无疑,这跟康芒斯主张通过法律从冲突中造成秩序、强调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是相通的。而塞缪尔斯则将法律和经济过程之间看成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即法律是经济的函数,经济也是法律的函数,重在分析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及演进趋势。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康芒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关于“财产”的法律含义演变过程的描述中,找到最精彩的关于法律与经济之间互相影响与推进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