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

时间:2023-12-23 15:19:43编辑:资料君

李离的个人简介

李离何许人,汉代有个学者叫韩婴,对《诗经》作过解释,叫做《韩诗外传》。其中就记了一件有关李离的史事:李离是春秋时期晋文侯时候掌管刑狱的官员(大理),在断案时,因错听人言,误杀了无辜。错案发生后,李离“自拘于廷,请死于君”。晋文侯知道李离正直,是个好官,有意保护他,发展到最后竟让他休得多言,赶快离去。李离高呼,“臣不能以虚自妄”,竟当场拔剑自刎。

史记记载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⑤。过听杀人⑥,自拘当死⑦。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⑧,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⑩,失死则死(11)。公以臣能听微决疑(12),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13)。

注释

⑤理:法官。⑥过听杀人:听察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 ⑦当:判罪。 ⑧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长:首长。⑨傅: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⑩失刑则刑: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11)失死则死: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12)听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13)伏剑:用剑自杀。伏:受到惩罪的意思。

译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wěi,伟)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历史故事

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给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人物评价

李离为何伏剑?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这个李离确实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来,他还有点“冒傻气”,但实际上他必须这么做。古代法官断案,就是讲“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诚然,像李离这样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者,在古代不过是凤毛麟角。他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道德规范。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领导是什么,领导就是责任。领导有权也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敢于负责,一丝不苟。工作没有做好,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接受应有的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是下属所犯,领导者也要勇于承担自身的领导责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干二净”。某个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作为当地领导却难辞其咎,应主动承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的责任,或者向人民群众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这是领导者的本分,也是领导者应有的觉悟。

毫无疑问,在我们干部队伍中,大多数人是勇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但也确有少数干部没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他们不把自己的责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担子,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躲着走,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如果工作有了成绩,便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左一个自己“英明决策”,右一个自己“领导有方”,又是领奖台上现身,又是荧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现失误,便指责分工的副职没有抓好落实,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训斥下属没有认真执行自己的指示……至于自己,至多来一句“我也有一定责任”,象征性地来点“自我批评”,便“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对于具体责任,一概不“认账”,甚至隐瞒错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这种人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领导者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耻辱。古人说“知耻近乎勇”。但愿这些领导者能知耻而勇,改弦易辙,以“李离伏剑”为鉴,对工作中的失误严于责己,勇于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对领导者也应严明责任,明定赏罚,使他们没有空子可钻。这是对干部真正的爱护,也是最深刻的教育。

伏剑

简介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给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解析

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记》则点评得更为精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以今天的眼光来解读,李离殉法,至少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在面临君命与法律相抵触时,他选择违抗君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在李离看来,法律是高于君命的。自古以来,“君命不可违”是条铁律,为了君王的一句话而死节的“忠臣”实在太多;当然,也有违抗君命的,譬如,君王昏庸,就会有大臣出来劝谏,劝谏不成,即以“死谏”,从而成为一代忠烈。但类似于这样违抗君命以殉法的例子,在中国几千年以“人治”为主色调的历史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十分罕见的。 第二,李离的时代应该是“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但他却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精神来挑战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制度,这说明,早在春秋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就已经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来衡量,李离的错判也只是一个过失行为,其责任应该由整个国家机器来承担,就李离个人而言,他以道歉和引咎辞职的方式惩罚自己,就已经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但是,李离却选择了以生命来谢罪的方式。这种矫枉过正的方式虽然有其迂腐的一面,但是以生命为代价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却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绚丽篇章。 李离伏剑虽然在法制史上有其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是,李离视法律高于生命、视法律高于皇权的思维,与支撑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专制政体是格格不入的,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迹在历史的长河中常常被淹没的主要原因。 在李离之后,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荆轲,有“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谭嗣同,等等。较之于他们,李离的鲜血或许并不壮烈,李离的牺牲或者有些人微言轻,李离的行为甚至有矫枉过正。但是“李离伏剑”的典故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鲜活教材;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难得的财富。

评论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这个李离确实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来,他还有点“冒傻气”,但实际上他必须这么做。古代法官断案,就是讲“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诚然,像李离这样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者,在古代不过是凤毛麟角。他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道德规范。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领导是什么,领导就是责任。领导有权也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敢于负责,一丝不苟。工作没有做好,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接受应有的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是下属所犯,领导者也要勇于承担自身的领导责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干二净”。某个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作为当地领导却难辞其咎,应主动承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的责任,或者向人民群众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这是领导者的本分,也是领导者应有的觉悟。 毫无疑问,在我们干部队伍中,大多数人是勇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但也确有少数干部没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他们不把自己的责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担子,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躲着走,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如果工作有了成绩,便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左一个自己“英明决策”,右一个自己“领导有方”,又是领奖台上现身,又是荧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现失误,便指责分工的副职没有抓好落实,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训斥下属没有认真执行自己的指示……至于自己,至多来一句“我也有一定责任”,象征性地来点“自我批评”,便“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对于具体责任,一概不“认账”,甚至隐瞒错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这种人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领导者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耻辱。古人说“知耻近乎勇”。但愿这些领导者能知耻而勇,改弦易辙,以“李离伏剑”为鉴,对工作中的失误严于责己,勇于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对领导者也应严明责任,明定赏罚,使他们没有空子可钻。这是对干部真正的爱护,也是最深刻的教育。

后世影响

一则历史典故的五层解读

在中国历史上,李离是那种典型的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他没有过像孔孟庄老那样的著书立说,也没有过像秦皇汉武那样的文功武治,甚至没能像荆柯那样留下流传千古的侠义声名。历史关于李离的全部记载只限于汉人韩婴的一篇寥寥百余字的记述,但其全部内容也只有李离和晋文侯之间的一段关于请死的对话,最后李离请死不得,无奈地伏死于自己的剑下。

今天,好多中国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李离为何人,自杀者李离没能用死亡改变任何历史发展的进程,甚至也没能用鲜血和生命启迪并教化民智。作为传统体制的叛逆,李离只能成为中国历史里的异端,被人遗忘或被人耻笑,甚或被当成有限知之者茶余饭后的一个笑谈。今天,仍有好多中国人喜欢把头探出门外去搜取异域的思潮(比如自由主义),拿来作为拯救本民族命运的良方,却习惯忘记温读本民族历史的发端和进化,终至于和李离擦肩而过,仍四顾茫然。然而,可以允许今天的别人对李离视而不见,却不可以允许今天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们对李离熟视无睹,否则无异于是对慷慨志士的一次犯罪,更是对自由主义思想信仰的一种亵渎。

官员李离的民本思想  李离的故事很简单:他被晋文侯(春秋以前的晋国国君,相当于周幽王时期)任命为大理(掌管刑狱的官),有一次听取了下属错误的报告,把不该死罪的犯人执行了死刑,过后李离自知,于是自拘于廷,请晋文侯处自己死罪。这就是李离和文侯接下来展开对话的背景,也是最终导致李离自杀的根源。

按照惯有的为官之道,即便李离真的杀错了人,他也本不必如此,因为他的大理一职是文侯任命的,他只需要面向文侯负责就是了,只要文侯不纠察他的过错,他仍可以好好地继续当他的大理就是了,管他什么被错杀的老百姓们的民怨沸腾,民怨沸腾不足以让李离丢官,只有文侯的君怨沸腾才可以导致李离人头搬家,所以既然文侯根本没有追查他的想法,李离完全可以息事宁人,所谓自拘于廷也实在是多此一举。

倘若真是那样,李离的故事也就没什么好解读的了,因为中国历史从来不缺少那种只对上级负责的官员和为官之道,此一个李离实在无足道哉。但李离却不这样,他是历史的异端,尽管他的大理一职是晋文侯任命的,但他却坚持要向老百姓负责,他杀错了人,以为人命关天,所以甘愿用自己的命来抵偿自己的过错。所以可以说,李离的思想基础里有着很深的民本意识,在他的理解中,民的重要性大于君的重要性,他首先要对民负责,所以绝不草菅人命。同时,李离的这种民本的负责思想也绝不是空谈,当真因为自己的失职而导致老百姓利益受损,那么他宁愿辞职,请死罪,以抵自己伤民的过失。

直到今天,很多中国人对官员的引咎辞职制仍颇感陌生,甚至以为这种做法完全舶自于西方体制,岂不知早在2000多年前的中国,一个叫李离的人就已经用身家性命实践过了,由此可知,中华文明理应也包括其政治文明,中国历史并不独有专制的丑陋,至少在秦始皇之前的历史多元时期是这样。

人治体制的法制思想  李离的大理一职是文侯任命的,而不是百姓选举产生的,文侯是君,李离是臣,李离握着百姓的生死权利,文侯握着李离的生死权利。李离在断案时,所有的依据都来自下属的汇报,而决断时亦没有什么陪审团或和议庭,他只能根据他自己的认识能力进行断案,所以,虽然他内心秉公,但由于不可避免的认知局限,他仍旧断错了案,杀错了人。当然也可能是下属故意汇报假证据,导致李离杀错人,但不管如何,杀错人总归是一个事实,跟李离愿意不愿意杀错没有关系,他已经尽了他最大的公正和努力,但仍然不能避免自己的过听杀人,由此可见李离的过错不是源于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

对待这起过错,李离最终只拿出自己抵罪的方案,并没有拿出如何避免犯错的方案,这其实不能责怪李离,这只能说是李离的局限,而不能说是他的错误。其实,即便是现代人对完全避免过错也仍无法拿出真正十全十美的方案,那么要求李离来做到这一点,实在过于苛求了,李离所能做的仅仅是道义和良心上的公正,以及以实际行动对出现过错时的惩罚制度的强烈呼吁。在李离请死时,文侯为其开脱:“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罪,非子之罪也。”意思是你是尊贵的官,不能随便惩罚,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因为只有在人眼中才有人的高低贵贱,而在法面前,人却是平等的,是不分官大官小的,王子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同时为了帮助李离开脱责任,文侯还用了另一种解释,说这是下属假情报的错误,而不是你李离的责任――其实,文侯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触摸到了人治的局限性,但毕竟他是文侯,他说这句话的真实用意不过是为了帮助李离开拓,而不是反思什么人治的局限。

可是李离并不领情,尽管文侯为他寻出了不死的借口,但他立刻又找到了自己该死的理由。他说:“臣居官为长,不与下吏让位;受爵为多,不予下吏分吏,今过听杀人,而下吏蒙其死,非所闻也。”李离的这句话很耐人寻味,他生活在一个完全的人治氛围里,所接受的一切都是人治的东西,甚至他自己也不能提出一套完整的法制思想,但他却用自己的回答凭空构建了一套法制体制的原理。这原理的根据就是:我的权利比下属大,享受的物资待遇比下属好,现在出了错,就不能让下属替我承担责任。仔细分析这句话,李离请罚的根据不是文侯的好恶,而是他居官为长和受爵为多的事实,好恶是人治,事实则为法制,这就是李离思想最闪光的地方:他身处一个彻头彻尾的人治体制下,可是做事的思维和习惯一直在努力触摸法制的原理。

廷臣李离的杵臣思想  作为晋文侯直接任命的重要官员,李离算是一个廷臣,所以当他认识到工作中出现了错误时,首先做的就是“自拘于庭,请死于君。”,这表面上看是李离在主动接受人治的判处,其实质仍是李离心向法制的一种强烈愿望,只不过没有现成的法,李离便虚幻地把文侯当作了法,这其实是一种让人心酸的无奈,李离的这种皈依人治的行为绝对不该被当作诋毁他背向法制的理由。接下来,他同文侯之间的对话尤其证明了这一点――

从二人的对话里可以推断,晋文侯应是个思维特别机敏的人,当他遇到李离请死,他首先就为李离找到了不死的借口,但可惜的是李离立刻用上面的一番话否定了文侯的推论。机敏的文侯又立刻从李离的回话中感悟到了更深刻的内容。他说:“自以为罪,则寡人亦有罪矣。”意思是 ,你是我所任命的,我比你李离的权利更大,享受的俸禄更多,如今出了过听杀人的错,我也有责任,不该让你带我受过。文侯的这句回话显然把问题带入了一个很偏僻的思维境地,无法知道这个境地是不是李离实现计算好的,总之聪明的文侯自己主动把自己带到了这个困惑的境地,而这个境地绝对是千百年来统治者都极力避开的尴尬境地。

既然李离认为权利和责任是等同而不可割裂的,那么显然在这个体制中,一国之君拥有着最大的权利,享受着最多的好处,那么按照李离的推论,显然他应该对过错承担最大的责任。刚刚说文侯机敏,只是说他能立刻从李离的回话中悟出了这样的推论,但也许文侯还很愚钝,因为这样一个君主体制无法回答的问题,真正聪明的人肯定会设法绕过,而只有愚钝的文侯才会主动自投罗网。

面对文侯的质问,偏执的李离继续把自己的偏执引向了一个世人难以抵达的高度。他说:“法失则刑,刑失则死。君以臣为能听微决疑,故使臣为理,今过听杀人之罪,罪当死。”看来当时的李离肯定是豁出去了,他来面见文侯已经带上了必死的决心,所以面对文侯的置疑,他的回答斩钉截铁。所谓“法失则刑,刑失则死”亦完全是法制的思维,你文侯认为我具备明察断案的能力,所以你才任命我为大理,如今出了过听杀人的错,你当然也要死罪。李离用自己的这句回答同实现分不清的人治观念彻底划清了界限,同时也完成了从廷臣到杵臣的实质转变,更把一个难以辩论的悬疑问题抛给了晋文侯。

在李离的心目中,法制的份量肯定是大过君主的份量的,上面的回答完全可证明这一点,所以尽管他自拘于庭来请死,其实真实用意并不是要求文侯用人治的程序判自己死罪,而是要用死亡来捍卫自己对法制的信仰。晋文侯就个人性格来说还算不错,所以他面对着李离咄咄逼人的诘问,并没有像一般君主那样怒发冲冠(这也反应了那个时候人的重理一面),文侯回答李离说:“弃位委官,伏法亡国,非所望也。趣出,无忧寡人之心。”,文侯的回答还不算太令人失望,毕竟他仍没有超出理论思辩的范畴,他的说法是:如果我们都(因为这次过听杀人)不当官了,都伏法而死,那么国家岂不是灭亡了,这不是我所希望的。并仍然宽宏地对李离说,你根本不替我着想,赶快出去吧。

李离所看到的显然要比文侯远得多,他说“政乱国危,君之忧也;军败卒乱,将之忧也。夫无能以事君,行以临官,事无功以食禄也。臣不能以虚自诬。”这是李离自杀前所说的最后一句话,他知道自己刚刚的劝荐已经实现了自己表达理念的目的,但他早已坚定了为信念而死的决心,并试图以自己的死亡唤醒文侯对政乱国危后果的正确认识,其实质仍在表达他的民本思想,真正重要的当然是国家的统治,但这统治恰恰就是和每一个老百姓息息相关,因为自己过听杀人,草菅了人命,所以自己是个不称职的官,自己一定要死的。说李离思想是民本,其实也可以说是君本,甚至是社稷本,其实都一样,因为在李离的思想中,三者其实完全是统一的。

不畏死者的畏死逻辑  李离发表完自己的慷慨演说之后,遂伏剑而死,自杀于文侯面前。在整个韩婴的记述里,李离示人的一直是个不怕死的志士形象,在出现过听杀人之错后,他就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并抱着必死的想法面见文侯,前来请死。

像那个时代的许多忠诚于信念的人一样,李离也是一个把信念看得高于生命的人。古有毛遂,自荐于平原君,后随之谈判于楚,执剑当庭谈笑风生,逼着楚王接受谈判条件,整个过程压根没有考虑死的存在;后有荆柯,领命刺秦,明知无论成败都必然赴死,但依然慷慨前往,其行也根本不算计自己生命的份量;更有程婴和公孙杵臼,为保全赵氏孤儿,苟活于世遭尽骂名不说,甚至还献出了自己的亲生骨肉……,似乎那个时代的人都是不怕死的志士,他们为了他们所信仰的忠孝仁义,总是甘愿以自己的生命去捍卫。

就慷慨赴死的态度上看,李离也绝对是一个志士,在文侯不追究他的过错时,他主动前来请死,在文侯一次次赦免他无罪的时候,他不但仍坚持自己该死,甚至还推论说文侯也该死,没有坚定的信仰,人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以今人的眼光来看,古人不畏死的做法很容易遭到诟病,爱惜生命是做人的一个起码规范,而显然李离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但就此就可以说李离是个不怕死的亡命徒吗?回答当然不是,不但不可以说李离是亡命徒,甚至可以说他是一个非常怕死的人。

李离先于孔子,他生活的年代还不知道儒家为何物,但他的思想里天然就具有推己及人的成份,他把个人的安危推演为所有人的安危,正因为他认识到了制度对于人的安危的终极重要性,所以他才甘愿以死来捍卫这种他所理解并向往的制度。在具体的故事里,李离是一个执掌别人生杀大权的高官,除了比他权利更大的晋文侯,他拥有着常人所没有的自由空间,但他的思想恰恰能超越这一点,他认识到他的自由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自由,大多数人的自由就构成了制度保障下的自由,一旦失去这种制度保障的自由,那么大多数人的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这次,他以大理之职过听杀人,他日,完全可能因为文侯的过听杀人而把灾难降临于他的头上,甚或他不是大理,而是布衣百姓,那么他更要天天提心吊胆地恐惧着自己的无自由生活。理想而合理的制度是对所有人的理想和合理,它保障的亦是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以随意剥夺别人自由来换取自己自由的自由,这就是促使李离拼死捍卫的信仰。

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李离是怕死的,他高为大理,却设身处地地感悟到了身为布衣的不自由,并认识到这不是真正的自由,于是决定亲自去捍卫这种自由,哪怕不息以付出生命为代价。一旦这种真正的自由实现了,那么对于所有人来说,自由都已经实现了,当然也包括自己的自由,所有人都享受的自由当然就是真正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必须是制度上的自由。

自由主义者李离的失败

中国的历史从来都不缺少大人物,那些大人物们或著书立说,或投身革命,虽其行为方式各异,但往往都能留下一段不朽的青史在人间,更使得其人其事能在千秋万代里流传,这些流传千秋万代的大人物们的名字排列起来,就构成了现实中被我们所熟知的历史。所以,现实的历史也可以被称为大人物的历史。但在大人物历史之外,肯定还有一些别的形式的历史,比如小人物的历史。比起那些叱咤风云的大人物,这些小人物往往人微言轻,甚或不值一提,而且他们也基本没做出过什么影响历史的大事件,更没发出过什么影响思想的大论说,所以他们只能注定被湮没在大人物的流水之下,相对于滔滔的历史长河,他们不过是被泛起的泥沙,完全不足以更改河流的走向。也因此,比你那种大人物的历史来说,小人物们的历史往往会成为被忽略的历史。

李离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以大人物为模式存在的历史最终忽略了他,甚至可以说历史几乎遗忘了他,对于浩瀚的中国历史来说,李离的份量几乎轻如鸿毛,甚至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李离最终选择了死亡,用自己的剑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甚至也结束了自己的思想,可以设想,李离死后,晋文侯顶多会有一丝难过,或许这难过之中还会夹杂着一丝嫌怨和不解,他不会按照李离生前所追求的意愿改变现有统治,也不会把李离的思想整理成书以传后人。哪怕是在汉人韩婴的记述里复原了李离的故事,最终结论的落脚点也不过放在了“君子闻之曰,忠亦乎”,并亦《诗经》之辞来做注:“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记述者韩婴居然从李离的自戕中看到的是忠,而不是反;看到的是君子之行,而不是思想之可贵。这仍怪不得韩婴,甚至我们还要感谢韩婴,如果没有他,李离相对于中国历史的意义完全等于不存在。生在一个君主专制的环境里,是李离的悲哀,但他的民本思想和对法制原理的趋向却完全是现代进步政治的萌芽,诞生在那样的时代那样的历史背景,实在难能可贵。

中国历史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大一统地走向了单一,但透过一个小小的李离,我非常相信,在秦之前的中国,思想的进步行和多元性完全可以让现代的我们汗颜,我甚至还相信,所有的现代进步思潮都可以在中国历史的源头找到自己的发端,而根本无需到国外去舶来。只不过在单一的模式下,那种进步最终溺亡,那种多元也趋向了单一,自由的萌芽在萌芽阶段里死亡,所以自由主义者李离也终于成了失败的自杀者李离。不禁胡思乱想,假如李离不死呢,结果会怎样,无奈结论仍颇让人失望,李离不死,他也仍将被历史所淹没,

我坚持这样的理解,自杀者李离同那个时代诸多慷慨赴死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至少在思想的层面上,他有着别人无法比拟的高度,他自拘于廷当真是为了信念而赴死,更是跟廉颇之流假惺惺的负荆请罪有着价值上的天壤之别。然而可惜的是,那些其他人都能或明或黯地光照历史,唯独李离几乎被历史所遗忘。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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