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演员)的个人简介
李笑,曾和魏星、韩庚同时参加选秀被选中,曾在SM公司做过练习生。2002年期间,李笑接到SM公司多次的口头许诺签约,但签约的事拖到李笑参加高考时都还没有任何结果。再家人的建议下李笑选择继续升学深造,后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2003年1月21日,李笑终于等到了签约得时刻。签约就意味着李可到韩国深造,但却要放弃学业,李最后选择和SM签了10年的演义合同约,但合同有失公允已涉及国际司法。个人资料
姓名: 李笑
英文名 :YISO
韩文名: (键盘上忘记怎么打啦 -_-//)
生日: 1986年3月15日
政治面貌:共产党员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舞蹈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属相; 虎
血型: AB
身高: 175
体重: 57GJ
爱好: 唱歌 看高清大片 健身 跑步
性格: 内外向
最喜欢的歌手:FANY 辛慧成 KANG TA
最喜欢的影星: 金凯瑞
最喜欢的颜色:金黄
最喜欢的食物:重庆辣子鸡
最喜欢的饮料: 酸的都喜欢
最喜欢的服装: 军装 休闲 运动
最喜欢的乐器: 无
最喜欢的 电影: 是大片都喜欢
最大的心愿: 买彩票中500万(哈哈哈哈哈)
演出经历:
2009年《孽缘》中 王江 的扮演者
2010年《风雨桃花镇》友情客串(该剧目前正在筹备中8月中旬即将开拍)
音乐:
2009年《会唱歌的河》《金子河》
2010年7月《最后一滴水吧》MV拍摄工作以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后期制作中
活动:
2009年7月云南青歌赛
2010年1月全国快女10强昆明演唱会表演嘉宾
2010年4月金平 泼水节大型歌会
2010年5月一心堂代言人选拨(最佳人气奖)
2010年6月屏边大型演唱会(国际音乐节)
个人经历
如今韩庚哥出道了,魏星和 李笑仍在努力!
李笑 签约那天和家人都 很高兴,因为内地签约名额仅有3个,大家都认为应该前途无量,李算是找到了个好东家。当时觉得SM公司合同存在漏洞的只有李的父亲,因为在合同中只有履行的义务,而回报却微乎其微,而且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在艰难的交涉中,李的父亲仅将一条医疗保障的条款加到了厚达8页的合同中。
至此,李正式接到了确认邀请函,各项事宜也落到了实处。他觉得自己正在一步一步接近当明星的梦想,从此踏入前程灿烂的星途。
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协议,李可在出唱片之前可以接受SM公司10年的培训。2003年3月5日,李办了旅游护照,首次动身前往韩国受训。李在韩国培训期间,课程设置非常紧张。当时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和他们一起培训的韩国新人就有50多名,虽然李已有了不错的基础,但训练时还是不敢有丝毫怠慢。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培训都在正常进行,李每3个月在续签护照时回家探亲。可是当李2004年7月李准备再次办理手续去韩国再度参加培训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2004年7月,李未能像前4次一样返回韩国参加培训。“公司只是说业务比较繁忙,马上就会办好签证。一连10个月过去了却还是毫无音讯,我才开始急了。” 李笑说。
在询问有关部门后 李笑得知,SM公司和他签订的属于用工合同,应办理劳务输出用工的长期护照。但办理此护照SM公司就要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税务费用,而旅游合同恰好可以逃避这一笔费用。
2005年4月中旬后,SM没有任何通知李回韩国参加培训的迹象,只让他在北京等候结果。李放在SM公司宿舍的 私人物品,诸如手提电脑,CD机,高档演出服等,在这段时间也不知去向。
2004年7月以后,李与SM公司演义合同中签定的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也开始被拖欠,虽然此前支付了一部分,但至今尚欠12000元人民币。
按照合同规定,李在发唱片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演出,也不能再和其他公司合作,但被公司“雪藏”起来后,他的演艺事业就变得遥遥无期。心急如焚的李找来律师与SM公司交涉,但SM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海外部部长李雨龙则以韩国唱片市场不景气,公司业务繁忙等借口回避。
李再也不能忍受SM的做法了,他要求解约。
再强硬的态度下,SM公司也同意解约,但不肯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费用。2006年5月26日。李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与SM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但SM却已李违反公司约定,并以“携带大量公司财产”等失真描述进行威胁。在SM 公司本月8日回复的律师函里明确指出,如果李愿意私下和解,SM公司愿意赔偿李在SM公司北京办事处等待答复期间所垫支的16000元费用,并在双方签订无偿解约10天支付。若是李坚持通过法律方式和借助媒体报道的话,那李不单要双倍支付SM公司付给李的培训费用(约30万人民币),还必须承担一切违约带来的后果
魏星现在也是处在和 李笑同样的境地,明星梦破灭了。将来该何去何从。
大约1个月前, 魏星仍满心欢喜的把最近的原创 新歌通过网络发给了SM的海外办事处,为了证明他是一个努力求上进的新人,他做了很多。结果还是石沉大海。直至 李笑告诉了他目前的情况,他才不得不重新考虑与SM公司的和约问题。
在两个少年向大人般坐在一起,很正式的谈了这件事后, 魏星越来越沉默,身边的人完全可以感觉到他的失落。
近日,就 李笑和 魏星同SM公司的演义经济合同纠纷一事,记者咨询了 李笑的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合共内容来看,这是一份不平等的涉外劳务输出合同。合同甲方韩国SM公司提出了很多不平等条款,但合同乙方 李笑和 魏星并没有仔细推敲合同的具体内容就签订了合同,导致了现在被动的局面。
在 李笑和SM公司长达8页的演艺经济合同中,律师发现了很多有失公允的地方,合同中很多条款对于甲方(SM公司)的义务约束很少,而且合同涉及国际司法。
首先,合同中SM规定,有关合同的诉讼由汉城民事地方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单是路费,在韩国收集证据的费用都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起诉 的话成本将会很高。语言和地域的差别都会给两人起诉时带来不小的困难。
其二,当时SM同李笑和 魏星一共签订了中文,韩文,英文3个不同版本的合同,3份合同的内容并不一致,很多关键的用词都不一样,例如合同第九条中所提到的合同定金,在中文版本里写到:“甲方(SM公司)向乙方(李笑和魏星)共支付3600万韩元(人民币240000元)的定金,作为乙方进行歌手创作的代价”,在其他两个版本的合同中则有出入,所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更是差之千里。
其三,合同第九条规定“支付的定金在唱片发行后,由甲方首先先从乙方的收入中抵消处理。”这样的规定就等于乙方用自己的钱包装自己,乙方只是甲方的“挣钱机器”。
其四,合同第十二条对于违约的索赔中规定“如乙方违约时,将要赔偿总投资额5倍的损失。此外,乙方还需另外向甲方赔偿3亿韩元(人民币200万元)赔偿损失并非接触合同。”
经济公司包装一个艺人需要花费很多的费用,约定赔偿金是很正常的,但违约方要赔偿5倍的损失和另外的3亿韩元明显过高,赔偿之后还不解除合同,对乙方来说更是不能理解。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将把乙方套牢。总投资的5倍加上3亿韩元(人民币200万元)差不多就是500万人民币,这对于乙方来说几乎是天文数字.
转载 都市时报 200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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